1、交通事故的工伤如何赔偿误工费?
交通事故的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低于12个月。伤情紧急或者状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合延长,但延长不能超越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以下规定实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薪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薪资等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成本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根据本条(一)、(二)项处置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实行。
(四)因为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缘由,受伤害职工不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方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成本。
3、 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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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中不是不可以索要双倍赔偿,只是,这种情况原本就没导致误工损失,强行需要肇事者赔偿误工费也是不适当的。工伤保险机构也需要承担职工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及有关的成本,这样一来,其实,也能在一定量上减轻肇事者的赔偿重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