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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酒后学车 教练连坐“危险驾驶罪”

   日期:2024-01-05     来源:www.phexos.com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驾校教练与学员在学车期间饮酒,此后又指导学员在马路上驾驶教练车,教练该当何罪?昨日上午,新都法院刑事巡回法庭走进新都区某驾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块颇受大伙关注的驾校学员与教练醉酒驾驶案。法院当庭宣判教练与学员构成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处罚金1000元。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坐在副驾地方上的教练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案件。2012年9月11日,驾校学员杨某与教练高某中午喝酒后,于当天19时30分许

驾校教练与学员在学车期间饮酒,此后又指导学员在马路上驾驶教练车,教练该当何罪?昨日上午,新都法院刑事巡回法庭走进新都区某驾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块颇受大伙关注的驾校学员与教练醉酒驾驶案。法院当庭宣判教练与学员构成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处罚金1000元。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坐在副驾地方上的教练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2012年9月11日,驾校学员杨某与教练高某中午喝酒后,于当天19时30分许在道路上学车,因操作不当与小轿车发生追尾。经提取杨某血液进行鉴别,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6mg/100ml。在昨日的庭审中,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都表示认罪,并称期望得到法庭轻判。经过审理,新都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杨某、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均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表示,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一百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驾机动车辆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导致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可见,不只在教练车的主驾驶位上驾车的学员是驾驶主体,教练员同样应当是驾驶的主体,无论是饮酒,出现违法行为或导致交通事故,教练员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党报说法

教练连坐“危险驾驶罪”

驾校校长连称“教训重”

驾校教练与学员在学车期间饮酒,此后又指导学员在马路上驾驶教练车,两人均被提起公诉。昨日,新都法院巡回审理的这起案件遭到了市民与驾校校长的高度关注。在庭审现场,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组织该区12所驾校的校长、安全负责人及部分教练与学员旁听了此次庭审,同意了教育。宣判后,法官表示,在学员驾车过程中,教练员除去通过语言或行为指导、辅助学员驾驶,也要有意识地提醒学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上路。

当庭宣判:

学员、教练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新都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杨某尚未获得驾驶资格并明知自己饮酒依旧驾驶机动车,风险到公共安全,且案发时血液里乙醇浓度已超越法定醉酒标准,是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被告人高某,身为驾校教练,对教练车的安全行驶理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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