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市区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升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江苏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置方法》、《苏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迅速处置的通告》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的适用范围是: ①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 ②上述汽车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仅导致汽车损毁、无职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下称车损事故)。第三条 机动车辆发生车损事故,仅导致汽车损毁,财产损失轻微,基本事实了解,并且汽车可以继续驾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飞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址或场合自行协商处置。 第四条 机动车辆发生车损事故后,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同时报110备案,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填写《昆山市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详见附件),在《记录书》上记录当事人的基本状况、事故发生情形、标明汽车碰撞点和事故现场草图,由当事各方签名予以确定,并在24小时内一同前往 “昆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或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为预防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部分产生歧义,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状况下,可用摄、录像或者其他办法固定汽车地方、汽车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 第五条 对经核定各方车损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当事人可持《记录书》及有关凭证直接至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员工指导下办理理赔手续。 对车损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持《记录书》及有关证件,一同至“服务中心”内设的警务室申请办理。 第六条 在外地投保交强险的汽车发生符合自撤现场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应当飞速撤离现场,将汽车移至没有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险公司报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置。 第七条 发生符合自撤现场、实行迅速处置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不准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应予强制撤离,并依法扣留其汽车驾照、事故汽车,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导致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记录书》的约定至“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其他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九条 苏州保险行业协会昆山分会应当组织经营车险的公司选择适合地址设立“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职员,实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 “服务中心”的设立应准时向社会公布;保险理赔手续应当便捷群众,满足社会需要。 “服务中心”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服务中心”必要的支持,设立指路标牌,维护周围道路交通秩序,派驻事故处置民警,帮助、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第十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驾驶汽车时,应当备有或携带《记录书》。《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并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及“服务中心”免费向投保人及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也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置、交通事故处置、汽车驾驶员审验等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昆山视窗网站的昆山交警专栏(dzjc.ks.js.cn)下载。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员工应付前来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的驾驶员、汽车严格做好登记工作,并按期或有关信息报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和市保险行业协会。苏州保险行业协会昆山分会应当打造必要的预警机制,对发现有故意肇事或者制造不真实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嫌疑的,应当准时向派驻在“服务中心”的民警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二条 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应当依托110处警平台,打造防骗保信息处置工作机构,并拟定相应工作步骤。对涉嫌骗保的职员和汽车,应准时移交经济犯罪侦察部门立案调查,并将有关信息准时通报昆山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本方法与法律法规有不同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昆山市公安局负责讲解,并于2008年 12月18日起实行。二○○八年11月17日驾驶证网(JIAZHAO.COM)